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4年调整本市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待遇标准的通知

信息分类:已归档
本站发布时间:2024-06-26
省市地区:上海,上海市
发文机构: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沪人社规〔2024〕10号
发文日期:2024-06-26
执行日期:2024-07-01
废止日期:2024-12-31
摘要: 关于2024年调整本市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待遇标准的通知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经研究,从2024年1月1日起调整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等人员待遇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活补助费已按规定由社保经办机构发放的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50元,所需费用在生活补助费渠道列支。

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经组织批准退职且原无固定收入的干部,每人每月增加150元,所需费用由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

三、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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