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2024年度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4-06-29
省市地区:-
发文机构: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4-06-29
执行日期:2024-07-01
废止日期:2025-06-30
摘要: 关于调整2024年度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缴存人: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黑政规〔2024〕1号)文件规定,现将2024年度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执行标准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

(一)缴存基数上限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切实维护职工权益,根据住建部、质检总局联合发布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及牡丹江市统计局公布的2023年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2024年度牡丹江市区及所辖县(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上限为19355.75元。

(二)缴存基数下限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黑政规〔2024〕1号),确定2024年度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下限为:第一档:市区为1850元;第二档:县(市)为1750元。

二、缴存额计算方式

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缴存人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缴存人缴存基数×个人缴存比例。

三、相关事宜的说明

(一)严格执行缴存基数标准,缴存人缴存基数不得高于缴存基数上限,不得低于缴存基数下限。        

(二)此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标准执行期为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标准参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黑政规〔2024〕1号),自2024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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