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与依据
党的二十大报告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工作讲话中明确提出,要全面建成多层次、多元化的社会保障体系,推动我国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关于推进补充工伤保险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23〕244 号)。同时,借鉴了省内部分地市的先进经验,并征求了市财政部门、各县(市、区)人社部门以及市人社局法律顾问的意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开展补充工伤保险业务,并由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补充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滁人社发〔2023〕145 号)。
二、建立补充工伤保险制度总体考虑与运行模式
按照现行的工伤保险政策制度规定,用人单位通过参加工伤保险分散了大部分工伤风险,减轻负担。按照规定用人单位仍需承担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待遇。建立补充工伤保险制度,旨在有效分散和化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减轻用人单位经济负担,以满足用人单位进一步减负的需求。
补充工伤保险运行模式,是实行政府引导,用人单位自愿参加,商业保险公司承办运营、自负盈亏,与基本工伤保险制度有效衔接的商业性补偿保险。其参保对象为已在我市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对暂未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的新业态从业人员等劳动者。用人单位参加补充工伤保险后,职工一旦发生工伤,由商业保险公司按赔付要求支付用人单位相关补充工伤保险待遇,以保障职工工伤权益,减轻用人单位赔付压力。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2023年2月,我市启动建立补充工伤保险有关准备工作。
2023年4月,组织开展我市建立补充工伤保险制度可行性有关数据测算,拟定了《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试行补充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23年5月-6月,组织各县(市、区)人社局对《通知》(征求意见稿)征集辖区企业意见和建议。
2023年7月,经吸收、采纳和修改完善,形成《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试行补充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23年8月,《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试行补充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经局党组会研究通过。
2023年12月,结合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邮政管理局安徽省总工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推进补充工伤保险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23〕244号)文件精神完善补充。
四、工作目标
建立多层次工伤保险制度体系,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分散和化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减轻用人单位经济负担,维护工伤职工权益。
五、主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