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2024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4-07-12
省市地区:江西,赣州市
发文机构: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赣市公管委字〔2024〕5号
发文日期:2024-07-12
执行日期:2024-07-01
废止日期:2025-06-30
摘要: 关于确定2024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缴存人,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赣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和提取管理办法》(赣市公管委字〔2021〕2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确定2024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上下限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比例

我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单位和个人各12%执行,其它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按不低于5%且不高于12%执行。

二、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上下限

根据赣州市2023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和2024年最低工资标准计算,2024年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下限分别为22472元和1740元,月缴存额上下限分别为5392元和174元(含单位、个人两部分)。

三、执行时间

基数调整执行的缴存年度时间为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四、其他事项

1.缴存基数根据上一自然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各缴存单位作为本单位缴存基数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职工缴存基数构成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必须严格按照上级部门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缴存基数。

2.各缴存单位须严格执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相关规定,不得通过补缴的方式为缴存职工超限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3.各缴存单位每年度只能核定一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调整后不再变更。

4.城镇个体工商户月缴存基数可按照其上一自然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确定。

5.我市辖区内的中央、省属驻市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按我市缴存标准规定执行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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