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阜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退费工作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4-03-15
省市地区:安徽,阜阳市
发文机构:阜阳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阜医保函〔2024〕13 号
发文日期:2024-03-15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做好阜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退费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保局、医保经办机构:

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 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 (医保办函(2021)11号)及《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 (医保发(2020)33号)等文件精神,不断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提高参保数据质量,清理无效、虚假、重复数据,回应群众合理诉求,依法保障参保人员利益,现将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退费工作通知如下:

一、业务范围

(一)死亡退费。缴费人在集中征缴期内已完成缴费,但在待遇享受期前死亡的。

(二)重复参保或参保关系变化退费。缴费人在集中缴费期已完成缴费,在待遇享受期前因求学、就业、户口迁移、工作变动等原因,在本地或其他统筹地区重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

(三)信息登记错误导致无法享受待遇退费。参保居民 信息登记时,录入错误的姓名或身份证号码且无法变更,导致无法正常享受医保待遇的。

(四)参保当年1月1 日前动态新增的资助参保对象退 费。集中缴费期内按普通人群自主缴费后,参保当年1月1日前新增调整为资助参保对象的。

二、退费渠道、起止时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依申请退费业务由各县(市)区 医保经办机构线下受理,也可通过“阜阳医疗保障”微信公

众号线上依申请退费,完成退费后抄送同级税务部门备案。

2024年退费工作截止日期为2024年5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

此后年度参保退费工作于年度征缴工作结束后,受理2个月,逾期不再受理。

三、注意事项

(一)受理操作前要通过医保信息系统查询申请退费人员当年医保待遇享受情况,已经享受医保待遇的不予退费;

(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退费工作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原则上退费申请提交成功后二十个工作日办结,但定额资助参保的人员须待个人应缴金额到帐后,再行退费;

(三)除政府资助参保人员外,确定受理退费后,须从医保信息系统中将申请人参保状态变更为暂停状态;

(四)重复参保人员不得重复享受医保待遇,对因个人原因未及时提交退费申请的参保人员,参保关系没有终止, 在确保不重复享受待遇的前提下,可继续享受参保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清理重复参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退费工作,增强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退费工作有序开展,切实保障广大参保群众利益。

(二)规范运作,统筹推进。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加强源头把关,注重全过程动态管理,确保参保人身份真实,保障退费工作有序进行。线下退费工作涉及多部门配合,各县市区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沟通,对工作中存在问题在协商解决,对无法解决的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三)主动作为,提高成效。在完成退费工作的同时,要主动作为,确保特殊困难群体应保尽保。

(四)国家、省有新规定时按国家、省规定执行。


阜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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