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我市执行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通告

本站发布时间:2024-06-18
省市地区:广东,惠州市
发文机构: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惠市人社发〔2024〕6号
发文日期:2024-06-18
执行日期:2024-07-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我市执行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通告

根据《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惠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省级统筹过渡时期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的通知》(惠市人社规〔2022〕1号),我市执行的过渡期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政策于2024年6月30日到期,现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4号)文件要求,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一至八类分别为 0.2%、0.4%、0.6%、0.8%、0.9%、1.0%、1.2%、1.4%)。

本通告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惠州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202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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