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4-07-22
省市地区:甘肃
发文机构: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甘人社通〔2024〕222号
发文日期:2024-07-22
执行日期:2024-08-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税务局,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税务局:

为巩固完善我省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切实保障参保失业人员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甘肃省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统一和规范我省失业保险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失业保险金政策

(一)统一待遇申领条件。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8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4号)有关规定,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可凭社保卡或身份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通过网上申领失业保险金。社保经办机构要通过信息系统严格比对相关信息,不得要求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登记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不得以超过60日申领期限为由拒发失业保险金。

(二)规范待遇期限核定方法。根据《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核定方法为: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4个月失业保险金;满2年不满3年的,领取6个月;满3年不满4年的,领取9个月;满4年不满5年的,领取12个月;满5年不满6年的,领取13个月;满6年不满7年的,领取14个月;满7年不满8年的,领取16个月;满8年不满9年的,领取17个月;满9年不满10年的,领取18个月;满10年及以上的,每满1年增加3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最长不超过24个月。2024年8月1日前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仍按原计算方法执行。

(三)规范大龄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参保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政策。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4号)规定,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续发失业保险金无需个人提出申请,失业人员按照规定同时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在其办理失业登记后,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失业保险金发放经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函〔2023〕125号)有关规定,对失业人员因晚办退休手续并向前补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经办机构应依法停发失业保险金,并追回补发期间发放的失业保险金。

二、统一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政策

(一)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按照人社部、财政部《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有关规定,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按照省医保局公布使用的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费率按照参保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现行缴费费率合并代缴。

(二)待遇享受。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当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疗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或流产的女性失业人员,可按参保地生育保险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可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

(三)资金支付。为失业人员代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均由失业保险基金统一支付,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按参保地相关规定分别划拨统筹和个人账户部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享受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生育保险待遇,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后,失业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医疗及生育补助金。

三、统一退役军人享受失业保险金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和甘肃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加强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工作的具体措施的通知》(甘退役军人发〔2023〕126号)有关规定,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退役后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依法合并计算。退役军人未及时就业的,可按规定向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待遇(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和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等除外)。

四、统一失业人员丧葬抚恤金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甘人社通〔2021〕371号)相关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以及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对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抚金条件的,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金中支付。失业人员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失业保险丧抚金和基本养老保险丧抚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五、规范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政策

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标准参照《关于贯彻执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甘劳社发〔2007〕90号)相关规定执行。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要求,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补贴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六、规范失业保险转移接续政策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畅通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85号)规定,参保职工跨省就业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迁,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参保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在最后参保地申领失业保险金及其他相关待遇,也可以选择回户籍地申领,待遇发放期间不得中途变更发放地。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但在转出地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只转移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失业保险费用。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按照参保失业人员转出时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5倍计算(包括失业保险金、领金期间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等)。

参保职工和参保失业人员在本省内跨市州转移就业并参保的,只转移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失业保险费用,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其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按转入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

七、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政策落实。各地人社、财政、退役军人、医保、税务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按照失业保险省级统筹方案和本通知要求,督导各项政策落实,切实维护参保人员权益。医疗保险各统筹地区要在2024年7月25日前明确合并代缴费率并通知当地人社部门,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加强信息互通,确保基金安全。各地人社、退役军人、医保等部门要打通信息交流渠道,加强关联数据共享,实现推送信息互认。各级人社部门要依托全省人社信息一体化平台,加强信息比对,优化经办流程,提高服务质效。在执行政策的同时,要严格经办管理,加强风险防控,提升技防能力,切实维护基金安全。

(三)加大宣传力度,确保应享尽享。各市州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切实提高群众对失业保险政策的知晓度,确保失业保险政策应享尽享。

本通知自2024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上相关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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