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我省实施失业保险省级统筹一年多来,已初步实现全省政策、经办、收支、预算、信息管理“五统一”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工作,切实保障我省参保失业人员权益,我厅商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医保局、省税务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甘人社通〔2024〕222号)(以下简称《通知》),对统一失业保险待遇、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退役军人享受失业保险金等方面政策作了进一步明确。
二、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法》
《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8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失业保险金发放经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函〔2023〕125号)
《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
《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甘肃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加强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工作的具体措施>的通知》(甘退役军人发〔2023〕126号)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甘人社通〔2021〕371号)
《关于贯彻执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甘劳社发〔2007〕90号)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畅通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85号)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共有七项内容,其中进行调整的政策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核定方法、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退役军人享受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丧葬抚恤金等,其他政策均属进一步规范。具体为:
(一)统一失业保险待遇方面。一是统一申领条件。明确社保经办机构不得要求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登记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不得以超过60日申领期限为由拒发失业保险金。二是按照用人单位和失业人员共同履行失业保险缴费义务的累计缴费时间,调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计算方法。三是明确两种特殊情形,即: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继续发放至法定退休年龄;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在其办理失业登记后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
(二)统一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方面。一是在与国家政策保持一致且不影响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切身利益的基础上,调整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二是明确自办理参保手续后当月起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领金期间生育或流产的女性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同时着重强调了可申领生育津贴。三是对失业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和待遇享受费用的支出渠道进行了明确。
(三)统一退役军人享受失业保险金方面。从原来的退役军人在地方就业并参保缴费满一年后失业的方能申领失业保险金,统一调整为退役军人未及时就业的即可按规定申领失业金。
(四)统一失业人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方面。明确失业人员在领金期间死亡的,丧抚金标准参照在职职工死亡的有关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以及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对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抚金条件的,其一次性丧抚金从失业保险金中支付。
(五)规范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方面。对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的标准及同一项目存在重复领取的情形进行了明确。
(六)规范失业保险转移接续方面。明确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迁,同时按转出时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5倍划转失业保险费用。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就业的,只转移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七)工作要求。对各地在落实责任、基金安全和政策宣传等方面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四、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五、政策咨询电话
解读机关: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失业保险处
咨询电话:0931-896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