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4-03-14
省市地区:安徽,淮北市
发文机构:淮北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淮医保〔2024〕6号
发文日期:2024-03-14
执行日期:2024-04-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淮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医保统筹基金使用效率,减轻单位缴费负担,切实优化企业发展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通知如下:

一、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缴费费率由8.4%调整为7.2%;企业及其他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8.8%调整为7.6%,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个人缴费比例不变。

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由6.4%调整为5.44%。

三、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淮北市医疗保障局

淮北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

2024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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