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单位、各县(市、区)管理部及市中心有关科室: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吕梁市财政局 吕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转发<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项目的通知>的通知》(吕财综〔2024〕17号)及相关规定,现就做好2024年度吕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简称“缴存基数”)
(一)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最高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3784元,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即离石区、孝义市、汾阳市、柳林县最低1980元,交城县、兴县最低1880元,交口县、方山县、岚县、临县、中阳县、石楼县、文水县最低1780元。工资总额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吕梁市财政局 吕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转发<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项目的通知>的通知》(吕财综〔2024〕17号)等执行;
(二)2024年1月1日(含)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其缴存基数为该职工参加工作第二个月的月工资收入;
(三)2024年1月1日(含)后新调入的职工,其缴存基数为该职工调入当月的月工资收入。
上述二、三条不在本次基数调整范围之内。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简称“缴存比例”)
(一)同一单位只能有一个缴存比例标准。
(二)缴存单位可在5%至12%的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简称“月缴存额”)
(一)月缴存额=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缴存基数×职工缴存比例。
(二)月缴存额上限为5708元,下限为178元。
各缴存单位严格执行上下限规定,不得通过补缴的方式为缴存职工超限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办理期限
各缴存单位应于2024年7月1日开始本年度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办理限期一个月,逾期调整的需提供书面说明,经中心批准方可调整。
五、办理方式
(一)网厅办理。缴存单位可自主在住房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我中心不再审核。
(二)柜台办理。缴存单位确需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管理部业务网点办理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调整手续的,办理时需携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表》、《职工月平均工资汇总表》和全年工资表。
六、注意事项
缴存单位应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文件精神进行调整,认真计算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相关资料要认真保存,我中心之后将进行抽检。
吕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