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最高和最低缴存基数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4-07-02
省市地区:山东,菏泽市
发文机构: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4-07-02
执行日期:2024-07-01
废止日期:2025-06-30
摘要: 关于调整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最高和最低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科室、各管理部、各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2024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及最高月缴存额

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和《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公积金降成本政策的通知》(建金政函〔2018〕181号)文件的要求, 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在统计部门公布2023年菏泽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前,2024年度菏泽行政区内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不变,仍按20353元执行,最高缴存比率为12%,单位和个人最高月缴存额分别为2442元。待统计部门公布2023年菏泽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后,执行新的缴存基数上限、月缴存金额上限标准,执行时间仍从2024年7月份开始。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及最低月缴存额

全市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23〕172号)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年度内,全市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为1820元,最低缴存比率为5%,单位和个人最低月缴存额分别为91元。

三、其他事项

在统计部门公布2023年菏泽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前,职工实际工资基数高于最高缴存基数的,暂按最高缴存基数20353元缴存;职工实际工资基数低于最低缴存基数的,按最低缴存基数1820元缴存;职工实际工资基数介于最高和最低缴存基数之间的,按实际工资基数缴存。

本通知由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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