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4-07-19
省市地区:河北
发文机构: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冀医保函〔2024〕68号
发文日期:2024-07-19
执行日期:2024-08-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的通知

省本级医疗保险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省本级参保职工医疗保障待遇水平,减轻医疗费用负担,经研究,决定调整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障范围

按时足额缴纳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

二、待遇标准

在职职工门诊统筹待遇:45岁以下,医保统筹基金政策范围内年度支付限额由原2000元调为3500元,45岁(含)以上,医保统筹基金政策范围内年度支付限额由原3000元调为45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原50%调至60%;退休职工门诊统筹待遇:医保统筹基金政策范围内年度支付限额由原3500元调为60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原60%调至70%。其他待遇政策按照《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冀医保规〔2023〕10号)相关条款执行。

三、有关要求

各参保单位和定点医药机构要正确引导舆论,做好政策宣传工作,使参保职工广泛知晓并充分享受待遇。医保部门在做好政策解读的同时要加强医保基金监管,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合理使用。

本通知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财政厅

2024年7月16日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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