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本级医疗保险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待遇水平,增强医保制度普惠性、可及性,结合省本级实际,经研究,决定在省本级原有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的基础上,增加21种慢性病、3种特殊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门诊慢性病
(一)省本级新增门诊慢性病病种。在省本级原57种慢性病基础上增加21种:1.动脉硬化闭塞症、2.特应性皮炎、3.下肢慢性静脉功能不全、4.腺垂体功能减退、5.多发性骨髓瘤、6.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7.真性红细胞增多症、8.动脉栓塞、9.溶血性贫血、10.白塞氏病、11.多肌炎、12.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13.肝豆状核变性、14.心脏起搏器安置术后、15.朗格罕细胞增生症、16.脊髓空洞症、17.肺间质疾病、18.骨髓纤维化、19.大骨节病、20.克山病、21.布鲁氏菌病。
(二)待遇标准。新增门诊慢性病继续执行《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冀医保规〔2023〕10号)设定的起付标准及报销比例。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单病种和年度总限额管理,单一慢性病病种统筹基金年度支出不超过该病种年度限额,参保职工认定通过(包括既往病种和新增病种)2种或2种以上慢性病的,当已认定病种年度限额之和不大于5000元时,每人每年统筹基金支付年度限额分别按每个病种的年度限额执行;当已认定病种年度限额之和大于5000元时,每人每年统筹基金支付年度限额最高为5000元。
二、门诊特殊病
在省本级原8种特殊病基础上增加3种:1.垂体瘤、2.戈谢病、3.艾滋病。新增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一个年度按一个住院人次计算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后按住院比例支付。
三、申报认定
参保职工可注册登录“河北智慧医保”微信小程序,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佐证资料进行申报,提交后携带纸质资料到所选定的医疗机构相关科室进行现场核验,经评审医师初审、复审通过后,即可享受待遇。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为推进相关政策落实落地,确保符合办理门诊慢性病特殊病条件的患者应办尽办,及时享受医保待遇,各参保单位应做好政策宣传,提高政策知晓率,引导参保职工提供客观真实的病史佐证资料并据实申报。
(二)强化评审认定管理服务。河北省人民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一、二、三、四医院,河北省中医院,河北省胸科医院,石家庄市人民医院负责承办省本级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评审认定。各医疗机构及时组织评审医师培训,严格执行《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认定标准》,确保评审认定客观公正,同时要做好申报指导和政策解读工作。
(三)持续推进评审认定常态化监管。定点医疗机构应全面加强本单位评审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对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申请受理、资料审核、资格认定等情况进行全程监控,评审认定过程留痕留迹,可追溯、可倒查,及时查纠违规问题。省本级经办机构要加强认定行为的常态化监管,对擅自降低标准认定或徇私舞弊、伪造病历等行为纳入医疗机构和医师考核管理,严惩违规行为。
本通知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
附件: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新增门诊慢性病种类及年度限额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财政厅
2024年7月16日
(主动公开)
附件:
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新增门诊慢性病种类及年度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