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申报缴纳2023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4-07-30
省市地区:福建,厦门市
发文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4-07-30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申报缴纳2023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厦府〔2006〕126号)(以下简称“厦府〔2006〕126号文”)规定,2023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从2024年8月1日起开始申报缴纳。为做好今年残保金申报缴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对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厦府〔2006〕126号文规定申报缴纳残保金。

二、缴费时间

2023年度残保金集中申报缴纳时间为2024年8月1日至8月31日。

三、缴费比例及基数

根据厦府〔2006〕126号文规定,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职工总数的0.8%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减免政策

(一)依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依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其他事项

(一)计算应缴费额所使用的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参数,按厦门市统计局发布的2023年度厦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123081元计算。

(二)安置残疾人就业已达规定比例以及享受减免的用人单位也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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