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4-07-10
省市地区:河南,济源市
发文机构:济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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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24-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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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调整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自主缴存者: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和《济源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实施意见》(济政办〔2017〕28号)等有关规定,维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与工资收入水平的动态平衡,加快长期住房资金积累,保证信贷和提取业务的连续性,保障缴存主体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缴存的“控高保低”作用,现将示范区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示范区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和自主缴存者。

二、调整时间

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时间为2024年7月10日至8月31日,各缴存主体根据自身情况安排调整申报时间,每年只限调整一次。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比例从2024年7月起执行。

三、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

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根据职工本人2023年度(自然年度,下同)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具体标准应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进行核定。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组织、财政、人社等部门核定的统计口径计算。

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示范区统计部门公布的2023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应不低于2200元,即缴存基数区间为2200元至21606元。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在缴存基数区间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未在缴存基数区间的,以临近限额作为缴存基数。

自主缴存人员2024年度缴存基数不高于2023年度示范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200元,不低于示范区2023年度社会最低工资标准2100元(取百位数)。

(二)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保持一致,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也应保持一致,均不应高于12%且不应低于5%。单位和职工可在上述区间内根据规定确定缴存比例。自主缴存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统一定为10%,不可变更。

(三)月缴存额

单位统一缴存的月缴存额包括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具体计算公式为:月缴存额=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缴存基数×职工缴存比例,计算结果以元为单位,元以下采取四舍五入(下同)。

自主缴存者不存在单位缴存部分,月缴存额=缴存基数×个人缴存比例。自主缴存者宜采取银行托收的方式进行缴存,每月存足缴存余额由业务系统自动批扣,无需再办理缴存手续。

四、办理方式

(一)网上办理

缴存基数调整和上调缴存比例业务已经实现网上办理,已经开通网上服务大厅业务的缴存单位,专管员可以通过Ukey直接登录单位网厅进入操作页面,然后根据网厅页面提示进行网上自主办理。该方式操作便利、快捷高效,无需提供纸质材料和窗口排队等待,实现“零跑腿”,建议作为此业务办理的首选。

(二)窗口办理

若单位选择窗口办理基数调整业务,单位专管员应携带本人身份证、U盘到业务窗口拷贝《单位批量调基表》,核对缴存人员基本信息,录入新的缴存基数,打印纸质版(1份,加盖公章)之后,连同电子版一并报送至业务窗口申请办理。目前,自主缴存者基数调整业务仅支持窗口办理方式,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到业务窗口申请办理。

若单位选择窗口办理上调缴存比例业务,单位专管员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到业务窗口填写《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申请表》(1份,加盖公章)申请办理。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申请下调缴存比例,待单位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目前仅支持窗口办理方式,具体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办理要素参照《济源示范区住房公积金办事指南》等相关规定执行。

五、信息校对

根据住建部《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的要求,单位在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时,各专管员应认真核对单位信息和职工信息。若信息不完整或有错误,专管员应根据住房公积金信息安全和办理渠道操作权限设定,分别通过业务窗口和单位网厅两种渠道办理变更手续。通过业务窗口办理的,专管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事项变更的证明材料、并填写《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申请表》(窗口领取、加盖公章);通过单位网厅渠道办理的,专管员根据网厅页面提示自行变更。

单位信息和部分职工信息仅能通过业务窗口变更,单位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单位开户日期、单位账号、账户类型、单位性质、单位所属行业、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办人(专管员)联系方式、经办人(专管员)姓名;部分职工信息包括:职工姓名、证件号码、证件类型、账号类型、性别。以下职工信息可以通过业务窗口或单位网厅进行变更,具体包括:职工手机号码、婚姻状况、学历、职业、职务、职称。

六、相关要求

(一)各缴存单位核定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应及时予以公示,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知情权,接受职工监督,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二)缴存单位和自主缴存者应办理过2024年6月份的汇缴业务之后,再办理本年度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业务。调整完成之后,在本汇缴年度(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内不再进行变更。

(三)有历史挂账问题的单位,应同步予以分摊处理,示范区公积金中心将进行督促整改。

(四)各缴存单位和自主缴存者调整过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之后,应根据新计算的月缴存额按月、足额、规范缴存住房公积金。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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