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政策,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按照国家医保局相关工作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设“取卵术”等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将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技术项目纳入医保、工伤保险支付范围(见附件),所列服务项目是本市公立医疗机构提供辅助生殖服务的收费项目范围,所列价格标准是本市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收费标准,鼓励医疗机构加强管理、控制成本。
二、纳入本市医保支付范围的治疗性辅助生殖技术项目分为甲、乙两类。甲类为基本医疗保险准予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乙类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参保人员使用甲类项目发生的费用,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使用乙类项目发生的费用,由参保人员先现金自负10%,其余费用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三、本市工伤保险参保人员进行有关治疗发生的费用,按本市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四、本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进行有关治疗发生的自负费用,可以按照本市医保综合减负有关规定纳入综合减负。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执行分类自负政策。本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等发生的相关费用不实行分类自负。
五、经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医保基金及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提供辅助生殖服务,做好费用结算工作。
六、各区医保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加强相关费用日常审核,对辖区内开展辅助生殖技术的定点医疗机构做好业务指导和基金监管工作,确保医保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安全有效使用。
七、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执行,此前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