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省医保医疗服务项目支付管理目录(2024年)》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4-05-10
省市地区:江西
发文机构: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赣医保字〔2024〕18号
发文日期:2024-05-10
执行日期:2024-06-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印发《江西省医保医疗服务项目支付管理目录(2024年)》的通知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省医疗保障监测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规范和改进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服务保障水平,根据《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保支付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医保字〔2022〕30号)要求,我局制定了《江西省医保医疗服务项目支付管理目录(2024年)》(以下简称《项目目录(2024年)》),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目录(2024年)》适用于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医疗服务项目费用以及强化管理的政策依据。医保医疗服务项目费用经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超过基本医保年度封顶线或达到大病保险起付线的,依参保人员身份分别纳入职工或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范围按规定支付。

二、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做好《项目目录(2024年)》的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执行《项目目录(2024年)》,遵循《项目目录(2024年)》规定的“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说明”“支付类别”“备注”,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医疗服务项目,也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医疗服务项目的支付类别、范围、比例或另设立医保支付标准。《项目目录(2024年)》共4633个,其中甲类3337个,乙类1296个。“乙类”医疗服务项目,以项目价格为基准,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先由参保人先行自付10%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分担办法支付。“血液制品”和“伴随服务”等非医疗服务项目,按原医保支付政策执行。

三、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结合《项目目录(2024年)》管理规定以及相关部门制定的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等,完善智能监控系统,要建立医疗服务项目使用监测制度,对费用高、用量大的医疗服务项目进行重点监控和分析,采取措施促进定点医疗机构合理检查、合理治疗,不断完善医疗服务项目费用审核办法,严格医疗服务项目费用支付管理,将定点医疗机构执行使用《项目目录(2024年)》情况纳入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和考核范围。

四、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在落实《项目目录(2024年)》的同时,还要指导各地医保经办机构,抓好《项目目录(2024年)》的落地执行,对所辖定点医疗机构开展《项目目录(2024年)》政策解读和培训。《项目目录(2024年)》中所有“诊察费”和“床位费”的运维工作,由各统筹区医疗保障部门根据本统筹区收费政策和待遇政策,报省医疗保障局备案后,自行组织实施、调整,切实保障参保群众待遇不受影响。《项目目录(2024年)》中其他医疗服务项目的运维工作,由省医疗保障监测中心统一实施。

五、各定点医疗机构在《项目目录(2024年)》执行过程中,要加强管理,健全工作机制,确保政策落地见效;要对广大医务人员、参保人员开展政策解读和服务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六、《项目目录(2024年)》自2024年6月1日起正式执行,《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支付管理目录(2023年)〉的通知》(赣医保字〔2023〕32号)同时废止。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报告。如遇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及时按相关要求进行动态调整。

联系电话:0791-86313276

邮    箱:ybjyyfwc@126.com

附件:江西省医保医疗服务项目支付管理目录(2024年)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5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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