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4-06-07
省市地区:浙江
发文机构: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浙医保发〔2024〕14号
发文日期:2024-06-07
执行日期:2024-06-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公布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在杭省级公立医院: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政策,按照国家医保局相关工作要求,完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产出导向”的基本原则,设立精子优选处理等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见附件1),并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在杭省级公立医院按以上规定执行;各设区市根据当地医疗水平、经济状况等制定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省级公立医院相应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二、删除部分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见附件2)。保留33K0011试管婴儿,仅用于辅助生殖过程中确需开展的检验项目收费,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将具体项目及收费标准报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备案,设区市医疗保障局按照重要事项报告制度报省医疗保障局;在杭省级公立医院直接报省医疗保障局备案。

三、本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辅助生殖类项目(见附件1),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按照甲乙分类、先行自付比例和限定支付范围,纳入住院费用支付和管理。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提供辅助生殖服务。医保经办机构及时完成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医保项目数据库更新工作,确保群众医疗费用即时结算。

四、加强对本地政策实施情况跟踪监测,密切关注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对监测发现的医疗服务量异常增加、自主定价项目价格偏高等问题及时报告省医疗保障局。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试行。


附件:

1. 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表

2. 删除辅助生殖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5月28日

(主动公开)


附件1

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表

说明:

1.“组织/体液/细胞”,主要指卵母细胞(极体)、胚胎、囊胚、精液、精子等与辅助生殖相关。

2.项目内涵中“价格构成”,指项目价格应涵盖的各类资源消耗,用于确定计价单元的边界,不应作为临床技术标准理解,不是手术实际操作方式、路径、步骤、程序的强制性要求。

3.项目内涵中“基本物耗”指原则上限于不应或不必要与医疗服务项目分割的易耗品,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消杀用品、储存用品、清洁用品、个人防护用品、垃圾处理用品、培养液、冷冻保护液、冷冻液、解冻液、辅助生殖用液、试管、载杆载体辅助生殖器皿及装置、冲洗液、润滑剂、灌洗液、棉球、棉签、纱布(垫)、护垫、衬垫、手术巾(单)、治疗巾(单)、治疗护理盘(包)、注射器、滑石粉、防渗漏垫、标签、可复用的操作器具、冲洗工具。基本物耗成本计入项目价格,不另行收费。除基本物耗以外的其他耗材,按照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

4.“取卵术”不包含超声引导,医疗机构在超声引导下取卵可参照本地“临床操作的彩色多普勒超声(或B超)引导”项目+“取卵术”计费。

5.“组织/体液/细胞冷冻(或冷冻续存)”,价格构成中“解冻复苏”指卵母细胞(极体)、精液、精子等与辅助生殖相关的解冻复苏,不包含胚胎、囊胚的解冻操作,“管”指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装载辅助生殖组织、体液或细胞所需的试管、载杆等载体。

6.“胚胎移植-冻融胚胎(加收)”指解冻复苏的胚胎(含囊胚)。

7.“取精术-显微镜下操作(加收)”指在显微镜下完成切开睾丸/附睾获取精子的操作过程。

8.“单精子注射”计价单位“卵·次”指每卵每次。

9.价格构成中“穿刺”为主项操作涉及的必要穿刺技术。

10.涉及“包括……”“……等”的,属于开放型表述,所指对象不仅局限于表述中列明的事项,也包括未列明的同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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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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