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通知

信息分类:已归档
本站发布时间:2010-09-01
省市地区:安徽,马鞍山市
发文机构: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马人社秘[2010]182号
发文日期:2010-09-01
执行日期:2010-07-01
废止日期:2011-06-30
摘要: 关于调整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部门,各参保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有关文件规定,我市将从2010年7月1日起统一调整职工2010年度社会保险费(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缴费基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个人2010缴费年度(2010年7月至2011年6月)月缴费工资基数以职工本人2009年月平均工资总额计算确定(按四舍五入精确到十元位)。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2009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全省2009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472元)60%的,按60%即1480元申报;高于全省2009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即7420元申报。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按国家统计口径确定,包括工资、奖金、津补贴等各项收入。企业(单位)以应参保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企业(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部参保职工当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单位应于申报个人缴费基数前,填写《个人缴费基数申报单》,经由职工本人签名确认后由单位保管备查。

(一)关于退养、协保人员

1、养老保险。财政缴费的退养人员工资基数按全省2009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1480元申报,财政缴费的协保人员工资基数按全省2009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2472元申报。已改制企业退养人员的缴费工资基数可维持当前标准不变。

2、医疗保险。财政缴费的退养、协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按其养老保险基数标准调整。已改制企业的退养、协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可维持上年度实际缴费基数不变。

3、失业保险。财政缴费的退养人员缴费工资基数按其养老保险基数标准调整。已改制企业的退养人员缴费工资基数可维持上年度实际缴费基数不变。

(二)关于灵活就业人员

1、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按全省2009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472元申报;对暂时确有困难的,可选择按全省2008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197元的60%即1320元、全省2009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1480元、70%即1730元或80%即1980元申报,养老保险缴费率为20%。

此次缴费基数调整前已缴纳2010年度费用的人员,缴费基数可维持不变。

2、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与养老保险保持一致,费率为8.5%或5.5%(费率为8.5%的配置个人帐户资金,费率为5.5%的不配置个人帐户资金),从2011年1月1日起费率分别恢复到10%或7%。

(三)关于退休人员

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划帐工资基数维持当前标准2197元不变。

二、各参保缴费单位必须如实申报职工缴费基数和参保职工人数,不得少报、瞒报、漏报。各单位在上报职工缴费基数时,须携带本单位2009年度统计年报和2009年12月份会计凭证(含职工工资表),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将根据各单位申报的情况对其缴费工资基数进行同步审核,发现问题,及时开展专项稽核。

三、各参保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请携带存储工具(U盘或移动硬盘等)到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将本单位参保人员有关信息资料拷回,利用录入程序将参保职工每人新的缴费基数录入到程序中,并将其拷回到存储工具,同时将录入数据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电子数据一起于10月15日前报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办理审核、调整手续。在单位调整缴费基数后,如果职工人数发生增减变动,请于10月20日前向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报送增减人员花名册,以便按时完成社会保险费月结算,同时按新的缴费工资基数统一征缴社会保险费。


附件: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报须知


二O一O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

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报须知


1、时间安排:各单位必须按照2010年度社会保险统一申报时间进行申报,截至时间2010年10月20日,逾期我中心将根据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处理。

2、办公地点:湖南东路900号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二楼。

3、审核内容:社会保险基数电子表格、打印并加盖公章的职工社会保险基数花名册、2009年度统计年报和2009年12月份会计凭证(含职工工资表)。

4、缴费费率: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费率为28%(其中个人为8%),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费率为8.5%(其中个人为2%),失业保险的缴费费率为2.5%(其中个人为1%),工伤、生育保险的缴费费率按核定的费率执行。从2011年1月1日起,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四项保险的缴费费率分别恢复到2009年1月1日调整前的标准。

5、缴费基数调整起始时间:缴费基数调整起始时间为2010年7月,我中心将根据规定对2010年7月至基数调整前时间段的职工基数进行补差。

6、数据报送的技术要求:各险种的电子表格结构不得修改。

7、同一单位各险种在职职工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必须保持一致(政策原因造成覆盖范围和标准不同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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