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恢复我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4-04-26
省市地区:安徽,马鞍山市
发文机构: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4-04-26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恢复我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通知

各参保缴费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方案》(皖人社发〔2023〕21号)规定,按照工伤保险“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自2024年5月1日起,我市恢复执行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均按国家基准费率标准执行,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


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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