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服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支持现役军人解决住房问题,激励军人履行职责使命,经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沈阳市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对象
本细则适用于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和沈抚改革示范区购买自住住房的现役军人,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军官和军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的警官和警士,以及在军队、武警部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他军队人员和武警部队人员。
二、支持政策
(一)军人专属政策
在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现役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以其在部队记录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作为计算基数,账户余额以其在部队累计缴存金额计算,现役军人贷款的其它政策与本地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一致。
(二)现役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1.现役军人为购买自住住房的产权人且具有相关的证明文件,并按规定比例支付购房首付款;
2.现役军人及共同申请人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3.如申请购买新建自住住房贷款,自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之日起12个月内准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如申请购买二手房贷款,与售房人(含共同共有人和按份共有人)已达成自住住房买卖意向,且房屋产权明晰、无抵押、可交易(购买法拍房的,须在支付购房全款、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3个月内申请公积金贷款);
4.现役军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全国范围内无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含军人公积金贷款),且使用公积金贷款次数小于2次;
5.现役军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个人信用情况符合规定;
6.现役军人及共同申请人符合国家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服务举措
公积金中心在各管理部办事大厅开通现役军人服务窗口,开展预约服务、延时服务和上门服务,为现役军人提供优先办理、就近办理、便捷办理的住房公积金服务。
四、贷款办理程序
1.业务受理
公积金中心所辖各管理部均可受理现役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须另外提供军人身份证、军人证件(军官证、军士证、警官证、警士证),以及所在军队、武警部队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军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附件2)。
2.审核办结
公积金中心核查军人身份、贷款条件,并按现役军人贷款支持政策,由系统自动计算审核贷款额度,当场一次办结。
五、其他事项
本细则自2024年8月1日起执行,执行时间暂定两年,并由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具体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