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4-06-12
省市地区:安徽,铜陵市
发文机构:铜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4-06-12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我市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后,资金不足部分,经被提取人同意,可提取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二、提取条件

所购房屋是指在铜陵市行政区域内且在该政策发布之日起购买的商品住房(新建商品房以合同备案时间为准,二手房以不动产权证登记时间为准)。

三、提取材料

申请人办理公积金提取时,除应携带我市现行规定的购房提取公积金所需材料外,还应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户口簿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可提供户口簿;父母或子女迁出户口簿的,可提供迁出前的户口簿记录)。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铜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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