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按照国家医保局等17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要求,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经研究,决定将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金支付范围
将“取卵术”等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见附件)。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按照乙类管理,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全省统一确定为10%。“取卵术”等6个项目医保基金支付次数限3次/人。工伤保险支付不分甲、乙类,不实行限定支付。
二、基金支付政策
参保人员在经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13个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项目治疗费用,实行单行支付,不设起付标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分别为70%、60%,不占用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额度,计入参保人员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三、有关要求
各级医疗保障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协议管理,及时调整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实现就医费用医保直接结算。纳入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要规范医疗行为,严格按照卫生健康部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要求,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提供辅助生殖技术服务。
各地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要加强部门协同,推动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共同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本通知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