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11-06
省市地区:安徽,芜湖市
发文机构:芜湖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芜医保〔2023〕106号
发文日期:2023-11-06
执行日期:2023-11-06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保分局、直属分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双招双引”工作要求,鼓励人员流动和人才引进,结合基本医保省级统筹相关工作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调整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相关政策,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我市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基本条件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办理养老退休时,职工基本医保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统筹区内外实际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或在本统筹区范围内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可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

2000年12月1日(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前的法定工龄可作为职工医保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职工医保中断缴费的,中断前后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特殊人员职工医保退休待遇享受条件

1.2019年7月1日统一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前,原市区按高档标准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之后转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期限每满5年可折算为1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原四县以县政府名义出台相关居民医保折算职工医保政策的,继续执行。不满5年的不予按月折算,跨制度重复参保的不予折算。

2.在芜湖市区域内大中专院校(包括全日制高等院校、成人院校、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就读且毕业后在芜湖就业的大学生(包括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中等职业技术全日制在校学生),其在校就读期间连续参加芜湖市城乡居民医保并缴纳费用,每满2年,可折算其本人1年芜湖市城镇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认的来芜创业、就业的高端人才,在芜湖随同职工养老退休待遇一并办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退休的,累计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其中,芜湖市统筹地区本地缴费年限不低于5年。

4.对经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动或区划调整、机构改革,从统筹区外转入并在本统筹区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其统筹区外实际缴费年限计入本统筹区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三、办理职工医保退休待遇流程及补缴方式

1.符合上述我市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享受条件的,可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

2.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时,缴费年限未达到最低年限要求的,需补齐缴费年限的医疗保险费用,方可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

3.补齐缴费年限形式分为一次性补缴或按月补缴医疗保险费用至规定年限。具体为:

对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只能选择一次性补缴。

对于在本统筹区办理养老保险退休时,曾经参加过职工医保但医保缴费年限不足的,可以选择一次性补缴,也可以继续按月补缴至规定年限,按月补缴期间享受职工医保在职待遇,补齐缴费年限后办理职工医保退休。

四、补缴标准

一次性补缴医疗保险费用时,按申报时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7.5%补缴。按月补缴医疗保险费用时,按补缴时的缴费基数、费率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相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芜湖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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