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4-07-31
省市地区:安徽,芜湖市
发文机构: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房金中心〔2024〕14号
发文日期:2024-07-31
执行日期:2024-08-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印发《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心各科室、各县市区管理部、各办事处、江北管理处,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现将《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芜湖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7月29日


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充分发挥我市住房公积金在支持退役军人保障方面的积极作用,助力广大退役军人解决住房问题,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顺应广大退役军人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秉持体现尊崇、体现激励的政策导向,因地制宜、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逐步建立健全优待政策体系,营造爱国拥军、尊重退役军人的浓厚社会氛围,通过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为退役军人提供住房公积金政策便利,不断增强退役军人的获得感、幸福感、荣誉感。

二、工作目标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优势,畅通退役军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渠道。

三、工作任务

(一)推进未就业的退役军人可按照《芜湖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缴存住房公积金,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

(二)优化退役军人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流程,退役军人可选择将部队服役期间住房公积金的部分或全额以补缴方式转移接续至我市设立的个人账户内,补缴时须提供《军队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证明,金额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合并计算。

(三)退役军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达不到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凭退役军人“优待证”可上浮10%,凭个人三等功及以上荣誉证书可上浮20%,两项上浮政策不叠加且上浮后的贷款额不超过我市届时执行的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四、有关要求

(一)健全工作机制。公积金中心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成立联合工作组,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加强统筹协调。中心各县市区管理部、办事处,江北管理处要和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动对接,形成合力,推动政策落地见效。

(二)注重宣传引导。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宣传力度,提升政策影响力和知晓度,引导更多的退役军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充分享受住房公积金制度红利。

(三)提高服务质效。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与公积金中心进一步加强信息共享,积极解决退役军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贷款等业务方面的难题,简化审批材料和审批流程,开设退役军人“绿色通道”或优先窗口,为退役军人提供方便快捷高效服务。

本实施意见由市公积金中心、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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