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执行期间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1-03
省市地区:重庆,重庆市
发文机构: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房金中心〔2023〕1号
发文日期:2023-01-03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执行期间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灵活就业人员: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等相关规定,现就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执行期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22年起,我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可自行选择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执行期间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或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即当年度公布的缴存基数上下限可从当年1月起执行,且可申请补缴当年1月至调整当月之间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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