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福建省政府办公厅于2024年1月4日印发《关于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记录证明 进一步提升便企政务服务水平的实施方案》(闽政办〔2024〕1号,以下简称《省实施方案》)。为确保《省实施方案》落地见效,请各单位高度重视,聚焦经营主体关切,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专项信用报告便捷查询、主体权益保护等方面持续发力,全面推进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记录证明工作。具体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要高度重视《省实施方案》落地实施工作,根据“依法依规、统筹协调、稳步推进、应替尽替”原则,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明确目标任务、时间节点、实施领域等,进一步简化经营主体办事流程、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升政府管理和服务水平,推动信用大数据赋能厦门市高水平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统筹协调推进
(一)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各单位应严格按照《省实施方案》相关要求,梳理明确本单位纳入专项信用报告(详见附件)的违法信息事项,确保经营主体2020年8月1日以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产生的违法信息全面准确归集共享。各单位应完善信息报送机制,按照“全面、真实、准确、及时”要求,确保违法信息在产生之日起14个自然日内归集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各单位应加强数据治理,并对提供的信用信息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应及时将已归集共享信用信息推送至省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平台。
(二)开设专项信用报告查询专栏。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依托“信用中国(福建厦门)”网站,对接“信用中国(福建)”网站,开设专项信用报告查询专栏,方便经营主体信用服务“一个窗口”。
(三)全面推行专项信用报告。严格按照《省实施方案》相关要求,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金融、商务经营、行政管理等场景全面推行经营主体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记录证明。对需要进一步了解专项信用报告记载的违法行为具体情况的,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予以办理。经营主体确需证明2020年8月1日之前有无违法记录的情况,仍按原渠道向相关部门申请出具证明材料。其他领域需查询经营主体信用状况的,可依法依规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查询公共信用信息报告。
(四)完善经营主体权益保障机制。完善异议申诉办理机制,经营主体认为专项信用报告中涉及本市行政区域内产生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除了可按照有关规定提起异议申诉,还可以向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出异议申请。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应当在受理异议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平台数据比对,确需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会同核查的,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应当转交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核查。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对相关异议和诉求应当及时处理,于收到核查件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核查处理工作,并反馈至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应当在收到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核查结果及处理意见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告知申请人,同时反馈至省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平台。
(五)探索扩展应用范围。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积极创新探索扩展专项信用报告实施领域、应用场景和适用主体,为更多类型的社会主体提供便利。
三、强化组织保障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单位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资金保障,按照职责分工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统筹推进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记录证明,及时研究解决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二)建立长效机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会同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建立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记录证明工作检查督促机制,跟踪评估全市推行情况,广泛收集意见建议,持续完善制度机制,不断提升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
(三)加强宣传推广。各单位通过政务公开网站、微信公众号转发专项信用报告服务指南,引导经营主体使用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记录证明,扎实推进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记录证明落地见效,逐步实现“应替尽替”。
附件:《省实施方案》违法信息归集厦门市任务分工表
厦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3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省实施方案》违法信息归集厦门市任务分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