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7日,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关于调整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的通知》,明确“设定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8125元,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上限各为3375元,合计为6750元。设定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990元,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下限各为100元,合计为200元。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随之调整”。为让广大缴存单位及职工了解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相关事宜,现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设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的必要性
设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是维护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平的必要手段,对缴存住房公积金实行“控高保低”,有利于维护和平衡职工权益,防止出现因住房公积金缴存差距大引起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不同单位之间职工收入分配差距扩大,形成分配不公的矛盾,同时也有利于保障低收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
二、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的依据
(一)2024年缴存基数上限的设定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通知》(桂房改﹝2011﹞50号)和《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等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南宁市统计部门提供的2023年度南宁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12501元,则缴存基数上限计算方式为112501元÷12×3=28125元。月缴存额上限根据缴存基数上限计算得出,具体为28125元*12%=3375元,单位缴存部分及个人缴存部分均不能超过此上限,合计不得超过6750元。
(二)2024年缴存基数下限的设定
根据《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4.0.9第二款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应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23〕24号)文件,缴存基数下限设定为1990元,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下限各为100元,合计为200元。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将随之进行调整。
三、缴存基数上下限的执行时间
2024年缴存基数上下限执行时间为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单位在缴存基数上下限公布前已调整过缴存基数,但职工的缴存基数未调整到位,需执行新的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的,可对相应职工再次进行调整并补缴相应差额。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