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指出,一、在“建立完善积极生育配套支持政策”方面提到干部职工生育三孩,可享受带薪产假一年,在海拔4000米以上地区或边境县工作的干部职工生育三孩可享受带薪产假一年半(含国家法定产假假期),配偶享受陪产假30天(不包括在年度休假假期中)。干部职工按规定生育,在子女满3周岁前,夫妻双方每人每年可享受育儿假15天,每年按照子女满周岁计算。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在西藏自治区规定的产假期间,享受除岗位津贴之外的其他全部工资待遇和除年休假假期之外的福利待遇(含休假包干经费),产假期间视同年度考核称职(合格),并享受正常晋升政策和年终一次性奖金待遇。参加生育保险职工生育三孩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二、在“加强生育政策调整优化的有序衔接”方面提到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的全区独生子女特殊家庭和农牧区“一孩双女”户家庭,继续保持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不变。干部职工是独生子女的,其父母只要有年满60周岁以上,每年都享有15天护理假。三、在“扎实稳妥实施三孩生育政策”方面再婚夫妻之前生育的子女不进行合并计算。四、在“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方面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举办等方式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