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清单

本站发布时间:2024-07-31
省市地区:青海
发文机构: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4-07-31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青海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清单

目  录


一、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政策

(一)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二)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及

一次性扩岗补助

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优惠政策

(三)一次性创业补贴

(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五)创业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

三、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优惠政策

(六)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四、高校毕业生创办领办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优惠政策

(七)高校毕业生创办领办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生活补贴

(八)高校毕业生创办领办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创业担保贷款及税费减免政策

(九)创办领办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社会保险补贴

五、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培训优惠政策

(十)技能培训补贴

(十一)创业培训补贴

(十二)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补贴

六、高校毕业生参加基层服务项目优惠政策

(十三)鼓励参加基层服务项目

(十四)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

(十五)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

(十六)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

(十七)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就业

七、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优惠政策

(十八)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生活费补贴和一次性奖励

八、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政策

(十九)求职创业补贴

(二十)免费提供就业服务

九、其他优惠政策

(二十一)创业孵化基地奖补

(二十二)支持打造劳务品牌

一、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政策

(一)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人员范围: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补贴标准: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二)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及一次性扩岗补助。

人员范围: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

补贴标准:合并实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对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1个月以上的企业,可按每招用1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优惠政策

(三)一次性创业补贴。

人员范围: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补贴标准:对在青海省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同一经营场所、同一经营项目,已享受创业补贴,法人变更为家庭其他成员的,不再重复享受创业补贴。

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执行。正常经营1年以上是指:有正常营业收入和一定盈利,企业招用员工的,要符合签订劳动合同,进行就业登记,按月向员工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

(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人员范围: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补贴标准: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符合规定条件的,在3年内按一定限额一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五)创业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

人员范围: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补贴标准: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个人可申请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对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取消反担保:(1)个人申请的10万元以下的创业担保贷款;(2)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3)获得市(设区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4)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符合信用贷款发放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持有关证明材料,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

三、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优惠政策

(六)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人员范围: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补贴标准:实现灵活就业并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就业登记的,对其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四、大中专毕业生创办领办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优惠政策

(七)创办领办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生活补贴。

人员范围:大中专毕业生

补贴标准:创办领办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并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创业登记的,3年内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生活补贴。

(八)创办领办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创业担保贷款及税费减免政策。参照“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补贴政策”执行。

(九)创办领办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社会保险补贴。按照个人实际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70%给予补贴,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按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补贴标准执行。

五、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培训优惠政策

(十)技能培训补贴。

人员范围:毕业年度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补贴标准:短期培训补贴标准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核定的培训课时和费用标准确定;一年以上培训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学费标准确定。具体发放比例为:

一年以内短期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属于水平评价工种的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不属于的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下同),并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100%给予补贴;取得证书,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或者未取得证书,但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均按80%给予补贴;未取得证书,且未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70%给予补贴;未完成培训的不予补贴。

一年以上培训:培训时间在一至两年的,按学费标准给予一年补贴;三年及以上的,给予两年补贴。

(十一)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包括“创业+技能”培训、“创办你的企业(SYB)”和“改善你的企业(IYB)”三类培训。

人员范围:毕业年度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校高校学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学生)均可参加创业培训,享受创业培训补贴。

补贴标准:新开发“创业+技能”培训项目,根据培训后的就业、创业率,参照一年以内短期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方式进行核定。“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第一、第二阶段培训结束后按培训费用的100%给予补贴;第三阶段培训结束后,按班次计算,每班次学员在6个月内创业率达到20%的,按培训费用的100%给予补贴,未达到20%的,按实际创业人数的培训费用给予补贴。“改善你的企业(IYB)”培训按实际合格人数的培训费用给予补贴。

(十二)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补贴。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包括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人员范围:企业新录用的毕业年度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补贴标准: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并取得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分别给予职工个人或承训单位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和3000元培训补贴。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补贴和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补贴(初、中、高级)及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不得重复享受,且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级别的,每人只能享受一次。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年40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

六、高校毕业生参加基层服务项目优惠政策

(十三)鼓励参加基层服务项目。“三支一扶”计划、“特岗教师”计划、“西部计划”、“青南计划”等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的服务人员服务期内享受生活费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交通费补贴、体检费、计算工龄等相关政策,从事专业技术岗位的基层服务项目服务人员,服务期内参照服务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标准、条件和程序进行职称评审认定。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后,可按规定享受考研加分、机关事业单位定向招录等政策;高职(高专)学生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

(十四)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大学生参军入伍享受优惠政策如: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研究生招生计划、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复学升学、就业创业等。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事业单位招聘管理岗位中,每年安排一定岗位定向招聘大学生退役士兵。

(十五)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乡镇机关招录公务员时,学历可放宽到大专以上,且不受专业和开考比例限制(特殊职位岗位除外)。市(州)、县(市、区)在安排年度考录招聘计划时,结合本地实际,可安排一定比例数量的职位(岗位)面向本市(州)户籍的高校毕业生;在县(市、区)、乡(镇)两级中小学教师编制和医疗机构人员配备总量内,可拿出一定数量的空编,面向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对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3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专本科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招聘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按规定提前转正定级。

(十六)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将在基层重点领域就业创业的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后备人才,实行导师制培养模式,由用人单位负责人或业务带头人进行“一对一”传帮带,原则上放在校长助理、所长助理、专家助理、总经理助理等重要岗位上进行锻炼培养,促进高校毕业生扎根基层、在基层成长成才。上级机关事业单位选拔干部人才、同级单位岗位职务(等级)晋升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应将纳入后备人才的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人选对象。

(十七)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就业。

(1)给予城乡社区服务类企业新增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和一次性奖励。社区服务类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进行就业登记的,对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给予补贴,同时,每吸纳一人给予企业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2)给予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服务领域灵活就业的社保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服务领域灵活就业并办理就业创业登记的,对其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3)支持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开展就业见习。对符合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设立条件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组织,设立见习基地,开发见习岗位,组织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开展就业见习,可按规定享受生活费补贴和一次性奖励。

(4)支持高校毕业生积极投身城乡社区服务领域创业,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创业补贴、创业提供贷款等政策。

七、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优惠政策

(十八)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

补贴对象:组织16-24岁失业青年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

补贴标准:见习期限一般为3至12个月,对见习期满,且留用率达到 30%(含)以上不足50%的,按每人每月700元标准给予见习补贴;留用率达到 50%(含)以上的,按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给予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登记就业的,按实际签订劳动合同人数,给予一次性1000元/人奖励。

八、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政策

(十九)求职创业补贴。

人员范围:毕业年度困难毕业生

补贴标准:对在毕业学年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1000元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二十)免费提供就业服务。

   高校毕业生可以前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提出就业需求,免费获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岗位信息、就业见习等就业服务,咨询和申办就业补贴政策。

九、其他优惠政策

(二十一)创业孵化基地奖补。

补贴对象:新建创业孵化基地及高校创业园。

补贴标准:对新建创业孵化基地按其入住企业户数计算,每入住一个企业给予2万元的奖励性补助;对新建高校创业园给予20万元的奖励性补助。对已建成的优秀孵化基地和高校创业园给予三年的运营补贴,其中:每个优秀孵化基地按每年入住企业户数计算,每户每年补贴5000元;每个优秀高校创业园每年补贴20万元。

(二十二)支持打造劳务品牌。对认定的劳务品牌以“以奖代补”的形式一次性给予1万元补贴。被认定为省级劳务品牌的,从业人员可按就业创业培训政策,参加与品牌发展有关的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能力提升培训,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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