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进行调整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4-08-27
省市地区:吉林,长春市
发文机构: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4-08-27
执行日期:2024-10-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对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进行调整的通知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吉政函〔2024〕66号),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进行调整。具体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长春市区(含九台区、双阳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调整至2120元。

二、榆树市、德惠市、农安县、公主岭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调整至1780元。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至下一个调整日。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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