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与优化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4-08-26
省市地区:新疆,乌鲁木齐市
发文机构: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4-08-26
执行日期:2024-08-26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制定与优化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人购买和租赁保障性住房的通知》(建房〔2024〕58号)以及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自治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新建金〔2024〕36号)要求,为进一步方便广大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与优化了以下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支持缴存人购买保障性住房。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需相关部门出具购买保障性住房证明),最低首付比例可为15%,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85%。

二、放宽贷款申请征信审核条件。《个人信用报告》五年内未出现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及以上逾期记录调整为《个人信用报告》五年内未出现连续五期或累计十期及以上逾期记录,执行时间自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7月31日止。

三、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业务流程。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业务中,抵押期限(债务期限)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基础上增加一年的要求。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抵押登记材料中,抵押期限(债务期限)系统自动按受理日期加贷款年限填写。

上述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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