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代缴居民医保费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4-08-09
省市地区:湖南
发文机构: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湘医保发〔2024〕30号
发文日期:2024-08-09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进一步做好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代缴居民医保费的通知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湖南省医疗生育保险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在医疗保障服务领域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通知》(医保发〔2024〕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6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代缴居民医保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代缴人群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代缴范围由父母、配偶、子女扩大到本人近亲属。职工参保人医保个人账户可用于缴纳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在我省参加居民医保费。职工参保人通过“湘医保”APP或小程序“家庭共济”模块先绑定亲属关系,再使用“职工个账代缴城乡居民”模块完成缴费。职工参保人可同时绑定10名近亲属作为共济对象,累计最多可绑定20名近亲属。

二、明确代缴时限

在我省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间,职工参保人可使用本人个人账户代缴近亲属居民医保费用。原则上,未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参保缴费的,不支持职工个账代缴居民医保费。

因客观原因未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参保缴费的特殊人群或特殊情形,可通过“湘税社保”APP或小程序等税务部门指定的渠道缴费。

三、明确退费规则

职工医保个账代缴居民医保费后,因重复缴纳省内居民医保费或在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未开始前随单位参加职工医保、死亡等原因,可申请退费。申请人应在参保年度6月底前,向居民医保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退费,经审核通过后,代缴的居民医保费退回代缴人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各地医保部门应在该年度职工个账清算工作启动前完成退费,清算工作启动后,原则上不再受理职工个账代缴居民医保费的退费申请。

四、做好个账清算

职工医保个账代缴居民医保费清算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省医保中心负责统筹指导全省清算工作,各市州负责对本市州职工医保个账应支出和居民医保应收入资金进行审核确认。各市州确认后以市州为单位将应支出的职工医保个账资金全额上解到省医保中心指定专户。省医保中心再将应拨付的职工医保个账代缴的居民医保费全额下拨到各市州居民医保财政专户。每年清算时间由省医保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具体通知。

职工医保个账代缴居民医保费是医疗保障服务领域“高效办成一件事”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地要高度重视,统筹谋划,确保如期完成相关任务。要加强宣传引导,提高群众知晓率,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明确负责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做好个账代缴、退费、资金确认、上解和清算等工作。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7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4年7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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