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公积金进一步支持缴存人购买和租赁保障性住房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4-09-26
省市地区:黑龙江,哈尔滨市
发文机构: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4-09-26
执行日期:2024-10-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住房公积金进一步支持缴存人购买和租赁保障性住房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印发的《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人购买和租赁保障性住房的通知》(建金[2024]5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缴存人购买和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支持力度,更好满足居民住房需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支持缴存人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购买保障性住房家庭,可一次性提取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等购房款,同时还可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与贷款金额累计不超过所购住房总价。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

二、加大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支持力度。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以及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缴存人,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可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约定向住房租赁机构划转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房租。

三、提供高效便捷的住房公积金服务。住房公积金中心将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缴存人网上办理业务,提升网办率,为缴存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普惠性公共服务。积极探索与住房租赁机构开展合作,为缴存人提供稳定的租赁房源以及更多优惠便利。

四、其他事项、申请材料和流程按照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执行。

五、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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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性文件,供参考使用。具体的内容依照政府网站公示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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