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有关单位:
现将《四川省“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7月30日
四川省“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建设实施方案
为加快落实“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扎实推进我省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中共四川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部署和省委人才工作会议有关要求,坚持党管人才原则,突出就业优先导向,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全面推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纵深推进“技能四川”行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提供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持。
二、目标任务
完善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着力强基础、优结构,扩规模、提质量,建机制、增活力,在以技能人员为主体的用人单位中建立由首席技师、特级技师、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学徒工构成的“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
(一)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制。至2024年底,力争实现以技能人员为主体的省属国企全覆盖启动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启动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地方国企达到50家,鼓励和支持大型优质民企启动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二)实施分类考评、分级考核体系。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支持企业充分发挥在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等方面的主体作用,按照规定广泛开展定级考评、直接认定和以赛代评等多元评价。至2026年底,省属国企、地方国企和已备案的大型优质民企等单位内部技能岗位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覆盖面要分别达到95%、85%、75%以上。
(三)有序实施首席技师、特级技师评聘工作,加强高技能领军人才管理和服务。优先在全省“5+1”现代工业、“10+3”现代农业、“4+6”现代服务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行业(领域)评聘一批具有代表性的首席技师和特级技师。2024年至2027年,全省总计评定首席技师达100名、特级技师达1000名。健全高技能人才长效激励机制,推动形成人人学技能、有技能、长技能、比技能的技能型社会。
三、实施范围
(一)企业范围。经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或拟备案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企业。优先在全省“5+1”现代工业、“10+3”现代农业、“4+6”现代服务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行业(领域)的大型企业、龙头企业实施。
(二)人员范围。实施单位所有技能工作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劳务外包、在单位实习人员、有隶属关系的单位在岗职工等,鼓励支持从事技能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三)职业(工种)范围。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均可参加,可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与专业技术人才实现职业发展贯通的工程技术技能类职业(工种)优先实施。
四、主要内容
(一)加快落实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参加“新八级工”制度建设的用人单位要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川人社规〔2022〕9号)等有关规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明确评价职业(工种)、技能等级及相应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等,备案通过后按规定开展技能评价。
(二)建立“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用人单位根据职业(工种)特点,技术技能发展的实际水平,在现有职业技能等级设置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或调整技能等级。对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可在其上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在初级工之下补设学徒工,形成由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构成的“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行业企业根据自身特点,考虑历史沿用、约定俗成等因素,对上述技能等级名称可使用不同称谓,并明确其与相应技能等级的对应关系。
(三)健全“新八级工”相关制度体系。用人单位要以“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岗位)要求(附件1)为依据,按照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确定的原则和要求,建立适应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和实际需要,以职业能力为导向的“新八级工”评价标准或评价规范,并将职业道德、职业操守和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等要求纳入其中,遵循技能人才成长规律,以品德、知识、能力、业绩、贡献等为导向,自主细化和完善“新八级工”评价标准,原则上可以对职业功能、工作内容、技能要求进行不低于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的适当调整,按规定报备后实施。同步健全“新八级工”聘期管理、日常和动态考核制度,建立退出机制,实行与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相匹配的岗位绩效工资制等。其中,对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在学习进修、轮岗锻炼、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评优评奖、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分别比照本单位初级、中级、高级职称人员享受同等待遇;聘用到特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比照本单位正高级职称人员享受同等待遇;首席技师薪酬待遇可参照本单位高级管理人员标准确定或根据实际确定,不低于特级技师薪酬待遇。
(四)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鼓励企业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将学徒工等级纳入企业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学徒工的转正定级考核,由用人单位在其跟随师傅学习期满和试用期满后,依据本单位有关要求进行。参加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学员完成所有培训学时或满足评价条件后,由用人单位按照培养目标进行考核定级。
(五)广泛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级考核是技能考核评价的主体,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国家职业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等,面向本单位职工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鼓励用人单位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初期,制定定级考评和直接认定的操作细则,面向本单位职工广泛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定级考评可根据岗位条件、职工日常表现、工作业绩等开展,可与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攻关、揭榜领题等相结合,支持打破学历、资历、年龄、比例等限制,对技艺高超、业绩突出的一线职工,依据直接认定工作指引(附件2)细化制定本单位工作方案后按程序组织实施。
(六)有序实施特级技师评聘。特级技师是在高技能人才中设置的高技能等级和高级技术职务(岗位),一般应在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领域中设立,通过评聘的方式进行,实行岗位聘任制。特级技师的评聘不是职业技能等级的普遍晋升,用人单位要在广泛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基础上,依据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推荐名额和评定条件(附件3,下同)细化制定本单位特级技师初评和拟聘用工作方案,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初评工作方案应明确初评条件、初评方式、时间安排;拟聘用方案应明确管理期目标任务、薪酬待遇配套措施等具体规定。初评可采用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述职、成果展示、面试答辩、综合评议、业绩量化考核等形式进行。初评推荐名单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用人单位组织综评、公示、核准后,由用人单位按规定颁发证书、任职聘用。
(七)有序实施首席技师评聘。首席技师是在技术技能领域作出重大贡献,或本地区、本行业企业公认具有高超技能、精湛技艺的高技能人才,原则上从特级技师中产生,特别优秀的也可以从高级技师中产生。已备案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用人单位可有序实施首席技师评聘。用人单位依据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评定条件和本单位特级技师、高级技师聘任情况,确定本单位首席技师推荐名单和拟聘用工作方案。拟聘用方案应明确管理期目标任务、薪酬待遇配套措施等具体规定。推荐名单和拟聘用工作方案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用人单位组织综评、公示、核准后,由用人单位按规定颁发证书、任职聘用。
(八)加强高技能领军人才管理。建立首席技师、特级技师三年管理期制度,对管理期内的首席技师、特级技师,所在单位要细化明确其职责,设置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考核结果记入本人档案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对考核优秀人员,优先作为国家和省人才计划的推荐对象。建立退出机制,对管理期内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评聘人员,由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按程序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定后,取消其首席技师、特级技师等级,解除评聘并取消相关待遇(附件4)。
(九)加强高技能领军人才服务。将首席技师、特级技师纳入省级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实施计划,对管理期内的首席技师、特级技师,要强化工资收入分配的技能价值激励导向,支持其设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工作,支持其参加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组织的学习进修、学术交流、休假疗养等活动,在高技能人才项目建设中对其给予优先考虑。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建设是落实国家和省新时代技能人才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各市(州)、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建设对于建立健全技能人才评价,服务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筹组织实施全省“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建设,负责政策制定、指导实施、协调推进重点任务和调度通报工作进展等,会同省国资委、省工商联等做好省属国企、大型优质民企的统筹协调、政策咨询、过程指导等服务。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会同属地国资主管部门、工商联等认真组织实施,精准推荐地方企业申报试点,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各类企业进行指导、督导。各建设单位作为实施主体,要切实担负责任,细化具体措施,确保各项重点任务落到实处。
(二)实行清单管理,加强指导监督。各市(州)、有关部门要合理确定目标任务,按照建设一批、储备一批、谋划一批的原则,按年度确定建设任务,建立工作台账,动态调整、发布“新八级工”制度建设单位名单,科学谋划下一年度任务。各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工作程序、评定条件等有序组织实施,要按照管理服务工作指引制定配套措施切实落实待遇,稳慎推进“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建设,不得将直接认定视作突破国家职业标准的普遍晋升,要自觉接受监督,确保建设工作质量和实际效果。
(三)注重总结推广,强化宣传引导。“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建设是建立健全技能人才评价的制度性工作,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示范带动更多的企业建立工作机制;要广泛宣传“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提高技能等级证书的社会认可度,挖掘优秀技能人才的典型事迹,深入报道技能人才评价服务产业工人队伍建设,促进企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典型做法,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关爱人才的良好氛围。
六、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24年7月30日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岗位)要求
2.职业技能等级直接认定工作指引
3.首席技师、特级技师评定条件
4.首席技师、特级技师管理服务工作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