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落实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缴存人住房需求支持力度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依据
(一)《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缴存人住房需求支持力度的通知》(桂建金管〔2024〕3号)
(二)《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
二、主要内容
《通知》涉及租房提取和贷款两个方面的支持措施,具体如下:
(一)加大对缴存人租房的支持力度。
1.提高南宁市无房缴存人租房提取额度。
租赁商品住房提取定额提高至每人每月1,050元。已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可以按照备案的每月租金价格申请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月提取额不超过本人月缴存额。
2.新增两类无房缴存人租房提取。
(1)新增缴存人在工作地无房租房提取。提取对象为在当地工作的缴存人(不含未在当地工作的配偶方)。
(2)新增纳入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的缴存人租房提取。
3.提高新市民、青年人租房提取额度,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实际房租支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新市民是指申请提取时,未获得南宁户籍的缴存人;青年人是指申请提取时,年龄在40周岁(含)以下的缴存人。
(二)加大对缴存人贷款的支持力度。
1.加大对灵活就业缴存人支持力度。
结合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特点,支持其通过提高个人年度缴存额获得贷款额度,达到“灵活缴、长期缴、方便贷”。
2.支持缴存人购买保障性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通知》所称保障性住房应符合《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文件要求和住建部门认定标准,该保障性住房不是指单位政策福利性住房、商品房等住房。
三、其他
(一)缴存人在同一租赁期间内仅可按一种情形办理租房提取,多个租房提取政策不可叠加使用。
(二)《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按照业务受理时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