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缴存人: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文件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缴存人住房需求支持力度的通知》(桂建金管〔2024〕3号)等文件精神,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直中心)就落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对缴存人租房的支持力度
(一)提高租房提取额度。
区直中心缴存人及配偶在南宁市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商品住房的,租房提取额度提高至每人每月1,050元。如已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可以按照备案的每月租金价格申请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月提取额不超过本人月缴存额。
(二)支持合理租房使用需求。
区直中心缴存人到南宁市外工作,本人及配偶在当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商品住房的,该缴存人可以参照区直中心租房提取额度标准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如租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支持新市民、青年人租房提取。
无南宁户籍、年龄在40周岁(含)以下的区直中心缴存人,本人及配偶在南宁市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该缴存人可以按照实际房租支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支持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租房提取。
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区直中心缴存人,本人及配偶在南宁市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该缴存人可以按照实际房租支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符合条件的缴存人选择以上一种提取方式,可以按年提取一次或按月提取。
二、加大对缴存人贷款的支持力度
(一)加大对灵活就业缴存人支持力度。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灵活就业缴存人,符合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通过调高个人年度缴存额提高贷款额度,调整后的月缴存额不得超过调整年度对应的区直中心公布的月缴存额上限。
(二)支持缴存人购买保障性住房。
支持缴存人购买保障性住房(符合住建部门认定标准)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按照业务受理时间执行。如遇政策调整,另行通知。
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