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大住房公积金对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切实减轻购房职工首付款资金周转压力,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现就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预售商品住房首付款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业务办理条件
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在呼和浩特市四区(新城区、赛罕区、回民区、玉泉区)辖区内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可以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二、业务办理材料及流程
提取申请人(只限购房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到中心现场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办或线上办理。
1.提取申请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预售商品房网签合同》(草稿)后,持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到中心业务大厅办理。
2.中心审查核定提取资格及提取金额,审核无误后,提取申请人签订《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授权承诺书》。
3.中心出具《公积金预付款凭证》(凭证有效期为10个工作日),提取申请人在有效限期内持《公积金预付款凭证》至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网签备案合同,同时中心将《公积金预付款凭证》信息推送至呼和浩特市房产交易中心。
4.中心查验到网签备案合同信息后,审核无误的,将提取款项划转至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将付款信息推送至呼和浩特市房产交易中心。
三、注意事项
1.每套住房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符合条件的提取申请人如为多人应一次性共同提交申请,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网签备案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
2.已办理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业务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仍可按规定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金额可与提取后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并计算本套公积金贷款额度。
3.申请注销网签备案合同的,提取申请人需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在3个工作日内,将已提取款项原路退回至中心账户;同时,提取申请人须至中心柜台办理退房补缴业务,退回所提取款项重新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4.在该业务办理过程中,如因个人公积金账户被法院冻结、扣划等原因导致无法划转购房首付款的,该业务中止办理,中心无需承担相应责任。
5.申请注销网签备案合同的,如因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管账户被法院冻结、扣划等原因,已提取款项无法原路退回至中心账户的,中心无需承担相应责任。
本通知自2024年9月23日起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中心
202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