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在购房地拥有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4-10-08
省市地区:辽宁,沈阳市
发文机构: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4-10-08
执行日期:2024-10-08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优化在购房地拥有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各部(室)、分中心: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更好满足广大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对住房套数认定标准中在购房地拥有住房套数认定标准进行优化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将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购房地拥有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由“在沈阳市内九区购房的,以市内九区拥有住房套数认定;在沈阳市四个郊区、县(市)购房的,以购房区、县(市)拥有住房套数认定;铁路职工、电力职工在外市地购房的,以购房当地拥有住房套数认定”调整为“以拟购房所在区、县(市)拥有住房套数认定”。

二、现行住房套数认定标准中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等其他认定标准保持不变。

三、本通知自2024年10月8日起实施,适用于新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业务。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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