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优化“商转公”贷款政策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4-10-08
省市地区:辽宁,沈阳市
发文机构: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4-10-08
执行日期:2024-10-08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进一步优化“商转公”贷款政策的通知

各部(室)、分中心: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扩大“商转公”贷款政策受益人群,减轻缴存职工住房商业贷款还款压力,经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进一步优化“商转公”贷款政策,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取消“商转公”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限制条件

将“商转公”贷款申请条件中“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调整为“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首次或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拓展“商转公”贷款政策覆盖面

将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纳入“商转公”贷款政策覆盖范围。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可向沈阳公积金中心申请,将本人购买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自住住房时已办理且尚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除上述2项申请条件调整以外,“商转公”贷款其他申请条件保持不变。新调整政策自2024年10月8日起实施。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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