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分阶段解决职工房证超期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问题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4-09-30
省市地区:辽宁,沈阳市
发文机构: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4-09-30
执行日期:2024-10-08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分阶段解决职工房证超期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问题的通知

各部(室)、分中心:

为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保障职工住房公积金应提尽提使用权益,经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4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心决定分阶段解决职工房证超期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问题。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职工于2019年1月1日(含)后至2024年3月1日(不含)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现金购买自住住房,且从未使用该套住房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就该套住房分别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额度

现金购买自住住房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购房两年内申请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购房两年后申请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满两年期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商品房购房时间以商品房备案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二手房购房时间以《不动产权证书》签发日期为准。

三、其他事宜

1.从未使用该套住房提取过住房公积金是指,职工本人未就该套住房申请过现金购房提取。

2.除上述内容外,其他申请条件、要件和办理程序等仍按现行现金购房提取政策执行。

3.本通知自2024年10月8日起执行。铁路分中心、电力分中心,可结合行业特点参照本市政策执行。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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