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养老机构预收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本站发布时间:2024-01-29
省市地区:四川
发文机构:四川省民政厅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4-01-29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我省出台养老机构预收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近日,省民政厅联合公安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4部门,出台《四川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养老机构预收费内容、收费额度、监管措施、联合惩戒等方面进行规范。《暂行办法》界定了预收费用定义以及会员费、服务费和质押金三种主要预收费用类型。

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养老机构实行会员制收费问题,《暂行办法》要求养老机构必须具备床位规模在300张以上、依法办理登记备案、已投入运营、机构征信良好等方面条件。特别强调公建公营、公建民营、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合作建设的养老机构,不得实行会员制。《暂行办法》还对三种类型的收费额度进行了详细规定。

《暂行办法》建立部门综合监管机制,对养老机构违规收取会员费、服务费、质押金以及以养老服务名义非法集资、严重损害老年人权益、拒不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等行为,民政部门将会同公安、金融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联合监督检查,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施严管和惩戒,并依据养老服务失信联合惩戒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其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归集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部门联合惩戒。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按规定启动会商和处置机制;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打击。

《暂行办法》将于2024年2月1日起实施。《暂行办法》的出台,是落实国家推进养老服务发展意见的重要举措,是巩固养老诈骗专项行动的制度成果,将有效杜绝养老机构非法集资或养老诈骗等现象发生,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推动全省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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