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公安局关于修改<温州市户口迁入规定>的决定》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4-08-12
省市地区:浙江,温州市
发文机构:温州市公安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4-08-12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温州市公安局关于修改<温州市户口迁入规定>的决定》政策解读

一、主要修改内容

一是在居住落户方面,将原规定的市区城镇地区落户需要“居住满6个月、持有居住证并缴纳社保”的条件,放宽为“在市区城镇地区居住满6个月”或“持有效居住证”;将县市城镇地区落户需“居住满6个月”放宽为“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从而全面贯彻了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原则,进一步放宽了居住落户条件,有效建立了居住证(居住登记)与落户有效衔接机制。

二是职能部门引进技能人员落户方面,取消了原规定的“职能部门引进紧缺型岗位技能人员”需经同级政府批准的前置要求,只需县级部门出具认定证明即可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赋予了相关部门对急需人员引进落户的主动权,简化了工作程序,为护工、职业工人等技能型人员在我市落户开辟了绿色通道。

三是在投靠落户方面,将市内投靠家庭户户主的条件,从原来的“直系亲属、配偶和配偶的父母”放宽至户主的“直系亲属、配偶、配偶的直系亲属、子女的配偶”,为更大力度吸引市外人口流入、便利市内人员就学等民生方面的迁移需求提供最大便利。

四是在租赁房屋落户方面,原规定要求在租赁房屋落户的人员需提供乡镇街道出具的租赁房屋登记证明,但由于各地乡镇街道普遍未按规定履行租赁房屋登记证明的出具工作,租赁房屋落户政策在执行层面存在障碍。为此,我们在认真研究了国务院和公安部关于“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相关规定之后,优化了政策,规定“对无法提交居住房屋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租赁房屋登记证明的,可以凭房屋产权证明、房屋权利人同意立户证明和出租房屋登记信息办理落户”,从而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打通了政策在执行方面的堵点。

五是在准入年限累计互认方面,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将在我市办理落户时涉及的居住和就业年限,从省内累计互认扩大至长三角地区累计认可,进一步拓宽了落户渠道,降低了落户门槛,也在省内达到政策执行的领先水平。

二、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温州市公安局

解读人:朱克凡

联系方式:0577-8998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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