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贷款政策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4-09-30
省市地区:河南
发文机构:河南省省直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4-09-30
执行日期:2024-10-08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贷款政策的通知

省直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质量,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结合省直实际,经研究,现就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贷款政策通知如下:

一、增加商转公“住房公积金直还”模式

为减轻职工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还款压力,满足更多省直缴存职工的贷款需求,结合实际情况,在已经推行十二年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先还后贷”政策基础上,决定增加“住房公积金直还”模式。

(一)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省直缴存职工以家庭为单位,在郑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已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简称“商业住房贷款”),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

1.原商业住房贷款所购房屋产权明晰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或共有人、《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权利人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2.商业贷款银行(以下简称“商贷银行”)仅为该笔商转公贷款所购房屋设定了抵押权登记,未设定其他任何抵押事项、居住权登记事项,不存在司法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

3.商业住房贷款尚未结清,原商贷银行同意申请人提前结清商业住房贷款;

4.贷款申请人、配偶和共有人信用记录中(征信报告与近三年的还款明细)近一年内有逾期记录、近三年内有连续逾期超过3期、累计逾期超过6期记录的不予受理,原商贷有展期记录的不予办理;

5.申请人具有在规定时间内结清商业住房贷款的能力。

(二)办理方式

1.先还后贷。申请人向资金中心提出申请,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通过并得到审批结果后,自筹资金结清原商业住房贷款,注销房屋原抵押登记;资金中心取得原商贷所购房屋抵押权后,将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发放至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

2.住房公积金直还。申请人持与资金中心签订《商转公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的商贷银行出具的《同意办理顺位抵押函》、《同意提前结清商业住房贷款函》(见附件)及所需资料,向资金中心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通过后,办理顺位抵押登记手续;资金中心取得第二顺位抵押《不动产登记证明》后,在商贷约定结清日期当日,将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发放至原商贷银行指定账户,同时申请人自筹资金结清差额部分,并注销原商业住房贷款抵押登记。

(三)所需材料

1.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和婚姻信息证明;

2.原购房合同、《契税完税凭证》及《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

3.商业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及贷款余额证明;

4.商贷银行出具的《同意办理顺位抵押函》和《同意提前结清商业住房贷款函》;

5.资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商转公贷款的相关材料。

上述前三项所需材料验原件留复印件,使用“住房公积金直还”模式的,申请人应于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时,向资金中心提供第四项所需材料。

(四)贷款额度

1.商转公贷款应符合资金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参照第三方金融机构评估系统对原商贷房屋给出的评估价值确定最高贷款额度;

2.通过“住房公积金直还”模式办理的商转公业务,最高贷款额度不能超出原商业住房贷款剩余本金扣除三个月月还款额后的余额。

(五)其他事项

1.选择“先还后贷”模式的,原商贷房屋地址覆盖范围是郑州市市区及郊县;选择“住房公积金直还”模式的,原商贷房屋地址覆盖范围仅限郑州市市区;

2.使用“先还后贷”模式的,申请人应于商转公贷款通过审批后三个月内,结清原商业住房贷款并注销原房屋抵押登记,逾期终止商转公贷款业务。

3.选择“住房公积金直还”模式的,申请人应在签订借款合同后将商业住房贷款的差额资金存入原商贷还款卡,并于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到账后3个工作日内,配合银行结清原商业住房贷款,未按时结清的,商贷银行应当于资金到账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资金,因此产生的利息由申请人承担。资金中心收到退款后,配合申请人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出具解除顺位抵押申请材料。

4.组合贷款中的商业住房贷款暂不能转为公积金贷款,商业住房贷款暂不能转为公积金贷款与商业住房贷款的组合贷款。

二、调整存量房贷款期限。存量房贷款年限加房屋建成年限不超过50年,且最长贷款年限不超过30年。所有贷款业务实行房屋价格评估。

三、修改存量房贷款要求。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存量房交易行为,根据《郑州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资金中心修改存量房贷款要求及流程,具体要求请关注微信公众号-业务指南-贷款业务-存量房贷款须知。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8日起执行,遇国家政策调整时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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