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支持缴存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和加大对缴存人租房需求支持力度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4-10-08
省市地区:广西,南宁市
发文机构:南宁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4-10-08
执行日期:2024-10-08
废止日期:2026-10-07
摘要: 关于支持缴存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和加大对缴存人租房需求支持力度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安居保障作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持缴存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和加大对租房提取支持力度的工作要求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缴存人住房需求支持力度的通知》(桂建金管〔2024〕3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及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缴存人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南宁公积金中心”)缴存人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和南宁公积金中心铁路分中心缴存职工在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范围内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15%。

二、加大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支持力度

(一)支持新市民、青年人租房提取

新市民、青年人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不受租房提取最高额度的限制。新市民是指申请提取时,未获得本市户籍的缴存人(铁路分中心缴存职工按工作地确定);青年人是指申请提取时,年龄在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的缴存人。

(二)支持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取

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缴存人在租赁期间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三)支持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租房提取

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人员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人员是指申请提取时,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的缴存人。

(四)支持在工作地租房提取

缴存职工实际工作地南宁市行政区域以外,本人及配偶在该地(含区、县)无自住住房且租房自住的,可按照我市无房职工租房提取定额标准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三、优化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机制

缴存人租住经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可授权委托南宁公积金中心将其按规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具备相应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用于支付其房租。符合上述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和运营管理机构由南宁公积金中心确定后公布执行。

四、其他相关要求

(一)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贷款额度、年限等其他贷款条件根据南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二)租房提取未调整的其他条件、额度、频次等仍根据南宁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相关规定执行。

(三)相关申请材料由南宁公积金中心确定后公布执行。

(四)同一家庭在同一租赁期间内仅可按一种情形办理租房提取,多个租房提取政策不可叠加使用。已按原租房提取政策办理了租房提取业务的,不再按照新政策标准补充提取差额。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二年。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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