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工作部署,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安居保障作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持缴存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和加大对租房提取支持力度的工作要求、《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缴存人住房需求支持力度的通知》(桂建金管〔2024〕3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支持缴存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和进一步加大对缴存人租房需求支持力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政策依据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持缴存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和加大对租房提取支持力度的工作要求。
(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缴存人住房需求支持力度的通知》(桂建金管〔2024〕3号)。
三、主要内容解读
(一)降低最低首付款比例支持缴存人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1.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范围。保障性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南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和铁路分中心缴存职工在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范围内各地市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2.首付款比例执行标准。缴存人在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符合南宁公积金中心首套及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
例:张三为南宁公积金中心缴存人,在外省曾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目前在南宁市无房,现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南宁公积金中心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最低首付款比例按15%执行。如张三购买的住房非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那么张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则不能低于30%。
(二)加大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支持力度
1.支持新市民、青年人租房提取。缴存人在申请办理租房提取时,未获得本市户籍的缴存人(铁路缴存职工按工作地确定)或年龄在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的,租赁的住房已在住建部门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可按实际房租支出(即租赁备案登记的月租金)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再受“最高提取额度不超过3000元”的限制。
例1:张三与李四为夫妻,申请提取时,张三符合新市民身份,李四符合青年人身份,他们租住的商品房已在住建部门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备案登记的月租金为5000元,2024年10月,张三申请新市民按实际租金提取,提取金额为3200元,则李四申请青年人按实际租金提取,提取金额为5000-3200=1800元。
例2:王五出生年月为1983年11月18日,婚姻状态为未婚,户籍地在南宁。2024年11月20日申请办理租房提取时不再满足新市民的条件,如就其租赁的已在住建部门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住房申请租房提取的,最高提取额度不超过3000元。
2.支持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取。缴存人在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下简称保租房)的,在租赁期间申请办理租房提取的,本人及其配偶可按照每月支付的保租房月租金核定可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
例:张三租赁南宁市保租房的,张三和配偶李四可按该套保租房每月租金核定可提取金额。
3.支持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租房提取。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人员租赁的住房已在住建部门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可按实际房租支出(即租赁备案登记的月租金)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再受“最高提取额度不超过3000元”的限制。
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人员是指申请提取时,缴存人家庭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为低保、特困、低边、支出型困难家庭。
4.支持在工作地租房提取。缴存人被所在单位派驻至缴存地以外(即南宁市行政区域以外)工作,本人及配偶在该地(含区、县)无自住住房且租房自住的,可按照我市提取限额标准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即每月按1000元核定。
例:张三为南宁公积金中心缴存人,单位将其派驻到贺州工作,本人及配偶李四在南宁拥有住房但在贺州均无住房,张三可在贺州工作期间申请租房提取,可提取额度按每月1000元核定。李四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工作的,李四不可申请办理租房提取。
(三)优化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机制。缴存人租住保租房的,可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授权委托南宁公积金中心将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具备相应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用于支付其房租(以下简称“直付房租”)。目前可以进行直付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有:CCB建融家园·康城社区、高新丰达社区、 桃林社区、青木舍公寓。
(四)缴存人在同一租赁期间内仅可按一种情形办理租房提取,多个租房提取政策不可叠加使用。已按原租房提取政策办理了租房提取业务的,不再按照新政策标准补充提取差额。
例:张三与李四为夫妻,均为南宁公积金中心缴存人且符合租房提取条件,张三为非南宁市户籍,李四未符合新市民或青年人条件。如李四2024年11月办理租房提取时按选择定额方式计算提取金额,张三的提取方式应与李四一致,不可再按租赁备案的商品住房办理租房提取。
(五)借款申请人按最低首付比例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必须符合南宁公积金中心现行的贷款相关政策和贷款条件,贷款金额、年限仍需根据借款申请人具体情况进行审批。
(六)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他条件、额度、频次等未尽事宜,根据我市租房提取相关规定执行。如提取的频次为每月或累计多月提取一次、夫妻双方以同一自然月内应以同一套住房申请提取等相关规定。
(七)《通知》中相应业务的所需要申请材料由南宁公积金中心确定后,在一次性告知单或办事指南中公布。
(八)《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24年10月前未提取期间仍按照原有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