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政策落实医疗保障服务领域“高效办成一件事”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4-08-20
省市地区:湖南
发文机构: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发文字号:湘医保发〔2024〕35号
发文日期:2024-08-20
执行日期:2024-09-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政策落实医疗保障服务领域“高效办成一件事”的通知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在医疗保障服务领域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通知》(医保发〔2024〕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通知》(湘政办函〔2024〕16号)要求,结合我省医疗保障工作实际,现就优化调整相关政策、更好推动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动新生儿凭出生医学证明及时参保。新生儿出生后,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同步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医保信息平台接收到数据后自动审核办理。新生儿参保,可任选父母一方的户籍地参保,医疗机构信息系统默认选择在其母亲的户籍地参保。新生儿父母均非湖南省内户籍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默认在新生儿出生地参保。新生儿落户后,医保信息平台根据公安部门通过“一件事一次办”平台推送的户籍数据,自动更新新生儿参保信息。医保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在办理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时应当主动了解核实新生儿参保情况,及时宣传动员参保。

二、实现异地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根据生育医疗特点和基金承受能力,将符合规定的产科类服务项目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具体项目详见附件)。女职工产前检查费补助标准,平产、难产、终止妊娠的限额支付标准另行制定。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未达到限额支付标准的,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据实支付。孕产妇因高危重症救治发生的医疗费用,参照因疾病住院相关标准支付。在全省范围内实现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一站式”结算,逐步实现跨省直接结算。

三、明确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规则。省级医保部门要与人社部门加强对接、共享信息。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配合同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推动职工退休“退休一件事”联办。参保人员2003年1月1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视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具体视同年限按照人社部门退休审批结果计算。参保单位或参保人未按规定及时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确认手续的,暂按在职人员政策执行。参保人从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确认手续办结次月起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四、落实一类、二类救助对象参保资助免申即享。县(市区)级医保经办机构应与同级相关职能部门加强低收入困难群众信息共享,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开始前1个月的月底,在医保信息系统精准标识一类、二类救助对象身份,并将信息推送至税务部门,实现同缴同补,严格落实参保资助政策。低收入困难群众身份认定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应在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时再次核实动态新增或变更身份的一类、二类救助对象享受参保资助政策情况。

本通知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产科类服务项目新增纳入医保支付信息表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4年8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4年8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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