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在汉部省属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
为优化支持生育政策,进一步规范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医保局《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医保价采函〔2023〕96号)要求,对全省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了规范整合并制定价格,现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12项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制定全省最高指导价标准。同时在全省废止31项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含原市场调节价项目)。在汉部省属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按规定执行上述价格,在汉部省属二级公立医疗机构按武汉市公布的同等级价格执行。
二、各地应严格按照本通知明确的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加收比例、本类说明等项目要素,制定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相关价格标准,不得超过省级公布的上限标准。制定价格应考虑全省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医疗卫生水平等差异,价区之间体现合理价差;辖区内三级、二级、一级公立医疗机构的价格标准应保持各等级之间合理比价关系。
三、各地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定价工作并进行重要事项报告,应于9月15日前完成定价工作。加强本地价格政策实施后的跟踪监测,密切关注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执行情况。
四、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并收取费用,切实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科学合理降低管理成本;严格执行价格公示、“一日清单”和价格投诉处理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4年8月20日执行,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国家或省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1.湖北省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2.废止31项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