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4日,市医保局印发了《关于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渝医保发〔2024〕36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和国家医保局等17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3〕96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规范整合我市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将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二、主要内容
(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政策
1.我市对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对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进行了优化整合,将原有27项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优化整合为17项,制定了我市二级公立医疗机构政府指导价。同时停用27项和修订5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2.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开展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应按照公布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取费用。本次公布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与我市现行的27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全国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2023版)》均形成映射关系。凡形成映射关系的,不再单独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具体项目映射关系详见附件。
3.项目修订情况。对“睾丸阴茎海绵体活检术”等5个项目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医保结算编码待完成项目分类代码信息维护后供医疗机构使用。修订前后项目映射关系如下表:4.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照主要环节,“以服务产出为导向、资源消耗为基础、技术劳务与物耗分开”的原则设立。基本物耗成本已计入项目价格,不另行收费。基本物耗之外的一次性特殊医用耗材,公立医疗机构按实际采购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5.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实行价格浮动政策。《通知》中的“政府指导价”为二级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除加收项目各级医疗机构执行统一价格外,其他项目实行上下浮动: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上浮10%执行;一级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下浮5%执行,其他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下浮10%执行。(二)医保支付政策
1.将“精子优选处理”“取卵术”等13项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照乙类管理,每人终身限定支付2次。
2.参保人员使用符合条件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不设起付标准,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分别为70%、50%,计入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挤占普通门诊统筹限额,个人负担费用可由个人账户支付。治疗期间发生的其他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药费用,按我市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2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