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医保局全力保障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本站发布时间:2024-02-01
省市地区:宁夏
发文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4-02-01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自治区医保局全力保障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建立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自治区医保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完善医保政策,优化医保服务,创新服务模式,为用人单位和参保群众提供更加便捷、及时、公开的经办服务,提高参保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

一是持续发挥生育保险保障功能。我区生育保险覆盖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支付生育医疗待遇和生育津贴待遇。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和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我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2023年10月,自治区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纳入职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和生育津贴待遇。2023年,全区参加生育保险 118.95万人,参保女职工53.17万人,其中女职工生育人数1.78万人,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全部足额支付。

二是推进智慧医保提升生育保险经办服务水平。通过减材料、减环节、增服务、掌上办、网上办,切实提升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将生育津贴申领窗口前移至院端,参保职工在分娩定点医疗机构即可完成生育津贴的申领,实现生育保险待遇“一站式”服务。推动数据共享,通过与民政、卫健等部门系统对接实现直接获取出生医学证明、生育服务等信息,参保群众在办理生育津贴申领业务时不再需要提供结婚证、生育服务单等材料。拓展线上办事渠道,可通过宁夏医疗保障网上办事大厅、“我的宁夏”APP、“宁夏医疗保障”微信公众号等线上渠道办理生育津贴申领业务,查询生育津贴申领办理进度。推送办理结果,经办机构在完成生育津贴支付时,免费向参保人发送提醒短信,让参保群众第一时间知道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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